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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学校工会对国家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对学校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善、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学校工会内部审计职权由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使。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对学校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善、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学校工会内部审计职权由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使。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的职权。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5名委员组成。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由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为有利于代表会员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人员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副主任一人,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出缺,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
  第八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审查工作。

第三章  职权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学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一)要求学校工会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并听取汇报。
  (二)检查学校工会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学校工会和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反映。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学校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三)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四)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六)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七)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责任检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审查学校工会定期向会员公布账目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纪律,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人员,建议会员代表大会给予表彰和奖励,防范、检查和纠正铺张浪费、私设帐外帐和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和工会财物等现象。
  第十八条 在学校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学校工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二)对学校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三)对学校工会的经费收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对工会财产的状况,进行定期的报送审查或就地审查。
  (四)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财务大检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要求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学校工会经济活动进行审查的工作计划。
  (二)审查前,应当通知学校工会。
  (三)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学校工会委员会。
  (四)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五)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日常工作,委员各有分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习、会议、审查、调研、计划、总结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的意见、要求,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依靠广大会员和积极分子做好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加强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的经常联系,加强与学校行政、财务、人事、审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取得支持和帮助,密切协作,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监督。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经费审查人员应受到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经费审查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工会章程的保护,任何人员不得给予不公正对待或打击报复。当发生这种错误做法时,学校和上级工会委员会应当进行干预,加以纠正,并对打击报复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纪律及对预算、决算的批复等文件,应同时转发给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需的工作时间、办公用品、活动经费等应得到保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经广东工业大学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6月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属广东工业大学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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