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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与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下同)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下同)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工代会(简称“双代会”,下同)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双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校教职工,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双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校长应当尊重和支持“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双代会”除参加上级工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可根据学校的特点,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第六条 “双代会”的活动接受学校教职工监督。
  第七条 “双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遇特殊情况,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八条 “双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校内津贴分配、公益金、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五)审议通过工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双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党政部门推进学校的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三章  大会的筹备

  第十条 “双代会”换届,须成立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党政工团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成立办公室,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选举、宣传、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筹备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部门工会主席、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双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由校工会(教代会)委员会向校党委提出召开“双代会”的请示,经校党委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二条 由校党委、行政共同签署发出召开“双代会”的通知,也可以由学校党政共同批转工会关于召开“双代会”的请示。
  第十三条 由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办法等。
  第十四条 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做好“双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十七条 届期内召开“双代会”的筹备工作,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四章  代表的产生

  第十八条 “双代会”代表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 “双代会”代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能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积极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公正公道,作风正派。
  (五)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校整体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六)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第二十条 “双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选出的代表一身二任,既是教职工代表,又是会员代表。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二十一条 代表的产生。筹备领导小组按分配名额的办法,将代表人数分配到各部门工会。各部门工会应根据代表条件和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双代会”代表的候选人名单,报筹备领导小组审批后,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双代会”代表。
  正式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投票选举时,各直属部门工会的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80%。代表候选人获得本单位教职工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由所在部门工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代表的组成。作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应具有相当的素质,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应占60%以上。代表的组成原则如下:
  (一)教师、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代表相结合的原则。学院(部、中心)的教师代表应占本单位代表总数的80%以上,实验教学部、总务、后勤产业集团要有一定比例的工人代表。
  (二)各类职称、职务代表相结合的原则。每一类职称的教职工应有适当比例的代表。学院(部、中心)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少于本单位代表总数的40%,其他单位的比例由各单位视本单位实际情况自定。
  (三)老中青代表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老中青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老教职工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四)男女代表比例适当的原则。女教职工代表应不低于30%。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工会将代表选举结果报筹备领导小组后,由学校“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我校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和工会会员,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工会选举产生的代表经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确认后即可建立代表组,由代表选出组长、副组长。校“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将若干代表小组组成代表团,指定“召集人”负责组织召开会议,选出代表团正、副团长。
  第二十六条 “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校机关部、处、室以及学院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校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市参事、部门工会主席。特邀代表一般是离退休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侨联主要负责人及知名人士。

第五章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双代会”代表依法行使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双代会”提交提案,并监督提案的落实。
  (二)对学校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三)对“双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双代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八条 “双代会”代表依法行使职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认真宣传和贯彻“双代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
  (三)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工会的活动。
  (四)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代表在本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代表调离本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第三十条 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经原选举(或调入)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由代表团向校工会(教代会)委员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工会(教代会)委员会负责做好代表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对自己权利义务、对“双代会”性质和职权的认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双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双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双代会”代表。
  第三十四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职工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超出学校事务内容的不予立案。
  第三十五条 提案一事一案,一般由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需有团长及代表签名)。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核提案是否属学校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审核合格的提案,学校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的提案,不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对立案的提案须提交学校党政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由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应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能落实的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
  第三十八条 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尽早办理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校工会存档备查。对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情况,应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七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承担“双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四十条 校工会委员会也是教代会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第四十一条 校工会(教代会)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由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校工会(教代会)委员会设主席(主任)1人,常务副主席(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席(副主任)若干人,由新产生的工会(教代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双代会”设置提案审理、生活福利、教学科研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工会(教代会)委员会的主持下完成“双代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方案和组成成员,由“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提交大会通过后聘任。
  第四十五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可适当聘请一些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

第八章  预备会议

  第四十六条 双代会”预备会的基本程序是:
  (一)筹备领导小组或工会(教代会)委员会报告“双代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校工会(教代会)委员会就“双代会”闭会期间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九章  主席团

  第四十八条 “双代会”换届时,设主席团。主席团主持“双代会”换届会议。
  第四十九条 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双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包括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会议规模决定。
  第五十条 届期内各次大会由校工会(教代会)委员会主持。会议期间,校工会(教代会)委员会履行主席团各项职责。

第十章  正式会议

  第五十一条 “双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四)校工会(教代会)委员会就上次“双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五)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的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六)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七)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发言。
  (八)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十一章  决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属“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双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五十三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决定的草案,并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校长对“双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双代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
  第五十五条 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如意见不集中时,可以采取投票形式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实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十七条 经“双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未经“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提前召开“双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五十八条 “双代会”闭会期间,属于“双代会”职权范围的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召开相关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双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主持,参加人员有:校党政工领导、校工会(教代会)委员会委员、部门工会主席、“双代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与议题有关的人员。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为“双代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编制、活动经费和其它物质条件,以利正常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本工作规程经广东工业大学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0月21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属广东工业大学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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