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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计划地做好我校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教职工的总体素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学校鼓励并支持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同时,在职提高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增长才干。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继续教育,是指由学校人事处归口管理的,在职学位和学历教育、自学或远程网络教育;有组织的专业培训、国内外进修访问;研讨、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要结合本职工作使教职工了解掌握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信息,使其知识和技能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继续教育的内容必须与所从事的工作紧密联系,坚持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继续教育以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应坚持在职、业余、就近教育为主,脱产、外出教育为辅的原则。各部门必须在确保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本部门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做到工作和继续教育两不误。
第六条
各部门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及专业建设和工作需要,制定出本部门人员继续教育的年度计划,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填报下一年度的“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年度计划表”报人事处。
第七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经费由人事处根据各部门继续教育计划做出预算,报学校批准后统一安排。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在制定计划和审批继续教育人员时,应优先安排“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新兴学科专业教师、重点学科教师和管理岗位的骨干人员。
第二章
继续教育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凡新上岗的教师必须参加广东省教育厅规定举办的岗位培训学习、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新进的教职工须参加学校举办的相关培训,通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第十条 申请继续教育者,须对岗申请,经所在单位考核,表明能胜任现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继续教育期间能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其中申请国内访问学者的,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教师,申请课程进修者,须具有中级职务的优秀讲师,出国(境)进修者按《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的暂行规定》执行。
“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的进修条件参照《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继续教育申请:
(一)近三年有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
(三)未被聘任或在受党政处分期间;
(四)申请自费留学、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
第十二条 报考研究生的人员,只能报考定向研究生或国家统招研究生。报考定向研究生的教职工,在录取前必须到师资科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合同。报考国家统招研究生的教职工,录取后须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继续教育手续的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继续教育的人员,不论学校资助与否,本人须向所在部门申请并填写《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审批表》,由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人员被录取后,须在进修前持有效证明文件到人事处登记备案,入学前未备案者,学校对其取得的任何证件(书)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人员毕业(结业)后,须将进修成绩、毕业(结业)证书等文件交人事处验收放入本人档案,并在所在单位作进修毕业(结业)汇报。
第四章
继续教育经费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继续教育人员须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有效结业证书)和正式缴费发票,由选送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经人事处签批后,方可报销规定部分的继续教育费用。
(一)攻读博士学位并取得学位者,学校资助5000元(“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学校资助6000元);
(二)攻读硕士学位并取得硕士学位者,学校资助3000元,原学校资助过进修研究生课程的,学校资助2000元;
(三)计划内国内访问学者所需经费学校承担50%;
以上三条申请者所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适当予以资助。
(四)出国(境)进修人员的费用:国家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的费用及国际旅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内旅费由学校和个人各承担50%。出国前的语言培训费用(含学费、差旅、住宿等)自理。
(五)短期业务培训、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按实际费用报销,其中书本费自理,差旅费按学校财务规定办理,实践、考察等费用(原则上自理)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报销;
(六)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学校资助一次(不论等级,不超过800元)学费。
第十七条 非对岗进修培训的,所需费用学校不予资助。
第十八条 对于未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任何经费资助,并3年内不得再进行继续教育。
(一)继续教育未完成规定的任务。
(二)受到继续教育单位的处分。
(三)在继续教育期间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继续教育期间,本人工资及补贴照发。脱产进修者不享受校内业绩金。在岗进修者在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后,可按业绩金管理办法发放业绩金。要求超过规定期限脱产继续教育的,其待遇由学校与本人协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完成后返校服务期限未满,本人申请流动(含调动、辞职、出国定居、自费留学等)者,按《广东工业大学关于教职工服务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2年12月以前入学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的按原规定执行)。原《广东工业大学师资培训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原《广东工业大学教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参加课程学习的有关规定》同时作废。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事处。
附: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申请继续教育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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